只有丈夫单方面签字的、债权人是其丈夫亲属的借据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如题所述

张某结婚3年,其丈夫因患癌症去世,处理完后事后,张某的婆家拿出其丈夫在生病期间所立遗嘱,遗嘱声明:在二人结婚购买房屋及置办家具时向婆家借款若干,生病期间也借款若干,这些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二人共同财产偿还。并且出示了由其丈夫生前签字的借条。张某认为:二人在结婚时购买房屋及置办家具等物品,双方亲属给的钱应是一种赠与行为,现在男方将其作为债务立下借据,这是不能作为共同债务的。那么,只有丈夫单方面签字的、债权人为其丈夫亲属的借据是否作为共同债务?

依法分析

离婚时,就夫妻内部而言,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债权人主张某项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有区别的。下面仅从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加以简单论述。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依照《婚姻法》第41条规定来处理。问题的关键是: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均有权对日常生活开支作出决定,但这种日常开支应是合理的或必要的。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家庭成员的医疗开支等,如因上述开支对外负债,则负债行为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约定除外。但我们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生活开支”的范畴也越来越广,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十年前手机对于一般百姓来说绝对是奢侈品,一个普通家庭购买手机的开支不能也不应该认定为日常生活开支。但现在一定程度上手机已由奢侈品变成了日常用品,购买手机的开支当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再如冰箱、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等等日常家用电器的开支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可认定为日常家庭开支,如负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哪些添置财产的开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合理的或必要的开支,如冰箱在某些地区可能是日常用品,但在某些地区仍可能是奢侈品。再如同一地区,年收入3万元和年收入30万元的两个家庭,同样购买家用小轿车,对于前者而言这样的开支应是不合理也不必要的开支,如夫妻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因此而负债,对夫妻内部,此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后者而言,这样的开支不论必要与否,但可认定是合理的家庭开支,即使夫妻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因此而负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我们认为,判断某一项支出是否为一个家庭合理的或必要日常生活支出,标准不宜绝对,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家庭的生活状况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从而正确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

对于本案而言,是否属于债务不是根据男方的遗嘱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当时购买房产的时候男方的家长表示是赠与,则属于赠与。如果没有表示是赠与就不能认定为赠与,一般应该按照借贷来处理。这里应该根据双方的证据来确定,如果男方签下了借条,一般法院会作为债务来处理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技巧提示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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