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交易的一个法律问题

1、张三于1月1日向开发商购买房屋一套,定于5月1日交房,6月1日取两证。
2、张三于2月1日将房屋卖给李四,协议在取得两证后进行过户。双方协议,李四先付80%房款给张三,另外20%在过户完成后再付。
3、开发商未能在5月1日交房,根据张三与之签订的合同,需赔偿给张三违约金1万元。同时也未能在6月1日为房主办好两证,需赔偿给张三违约金1万元。两项共计2万元。
4、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收益应由张三收取。还是由李四收取?

第1个回答  2011-10-28
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张三收取,如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有约定该部分权利由李四收取的,则才能有李四根据后面签订的合同收取。追问

虽然双方没有订立协议,说明权益继承问题。可是,原则上,在2月1日起,即张三李四双方签订购买协议后,该房的归属状态已经是预约性归李四了。不是有“物权一致”的原则吗?

追答

合同有相对性,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且约定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需要向你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你把你买到的房子卖给李四,然后也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这份合同约定交房的主体肯定是你,而不是开发商,因为这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合同。如果这份合同没有说你晚交房或者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晚交付,你要付违约金给李四的话,则即使晚交房,李四也不能主张违约金。
这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而言的,而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的,这应该属于债权的范畴。
你所谓的物权一致那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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