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年龄40(非农户口),男方年龄60(农村户口),现有非婚生男孩6周岁,未落户,但出生证明上有该男子姓名,男方也承认该男孩为自己的孩子。该男子家境殷实,但已将大部分财产转到自己其他子女的名下。现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男方每年给予小孩一定的抚养费(5到10万元),直到小孩18周岁至。后来经协商男方也同意了,可是法院却以不符合当地消费水平为由不于判决(该地为青岛市下设的县级市),请问法院有没有权利干涉抚养费的多少?法院的判决是否不公?怎样才能每年拿到协商好的抚养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