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石谋是同村村民,1985年2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当时李某、石某均是23岁,李某于1988年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间,石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子,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石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转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198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一份运输货物的工作,经与李某商量同意,石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199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1992年底起,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遂于199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 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应如何处理?
3. 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