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原文:
今欠×××现金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欠款人:×××
1596312××××
1385317×××× 2007年2月17号
定于2007年3月7号归还。
担保人:×××07.2.17
其中:担保人这一行由我签写。
4月初,借款人逃跑,至今未归,5月份,借款人向我催要欠款,我于6月份和8月份分两次还了8000元,借款人给我出具了收条,现在已到10月份,听人说现在已经过了半年期,我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请问,我现在到底有没有担保责任?
我还的两次是秘密还的,而债权人只是给我打过收条,我未在原欠条上做过还款记录,如果我不承认曾经还过款,不出示收条,无人能证明我曾经还款。这种情况,债权人还有办法找我要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