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欠条上签了担保人,现在现款期限已经过了半年,我是否还有担保责任?

欠条原文:

今欠×××现金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欠款人:×××

1596312××××
1385317×××× 2007年2月17号
定于2007年3月7号归还。

担保人:×××07.2.17

其中:担保人这一行由我签写。
4月初,借款人逃跑,至今未归,5月份,借款人向我催要欠款,我于6月份和8月份分两次还了8000元,借款人给我出具了收条,现在已到10月份,听人说现在已经过了半年期,我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请问,我现在到底有没有担保责任?
我还的两次是秘密还的,而债权人只是给我打过收条,我未在原欠条上做过还款记录,如果我不承认曾经还过款,不出示收条,无人能证明我曾经还款。这种情况,债权人还有办法找我要钱吗?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0
你说的是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半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将不被支持。
你说的情况,债务三月到期,而5月债权人就向你催要欠款,你也于6月和8月两次还款,担保时效自2007年5月已经失去法律意义。你仍然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
你的补充问题很有意思。从法律意义上说,“如果我不承认曾经还过款,不出示收条,无人能证明我曾经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债权人向你主张担保责任很难成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0-15
所谓超过六个月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权利人未主张权利超过六个月。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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