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13日提出的离职申请,工作交接了一个多月,一直上班到了3月18号,部门经理以还有几项工作没干

我2月13日提出的离职申请,工作交接了一个多月,一直上班到了3月18号,部门经理以还有几项工作没干完为由,不给签字,故意刁难,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可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追问

我当时的离职申请是给我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发的电子邮件,发件箱里边现在还在,请问这样在劳动仲裁时有效吗?

追答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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