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发生医疗纠纷时我国实行的是倒举证规定的,对于受害者而言收集证据只有复印原始病历和相关账单,从中找寻疑点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等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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