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谢谢。
两位分析的不错。
我再阐明一下问题的本质。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的时效起算问题的确应该按照民诉规定走。那么就涉及到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民诉中规定诉讼可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但刑事诉讼非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而向被告提起的诉讼,那么此种诉讼是否可作为时效中断的是由呢?
所以,“ 诉讼实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开始起算 这是楼主的问题当中的法条具体规定的”这种理解是否确切,还请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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