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标准2017年1月1日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废止吗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2017年1月1日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废止吗

楼主问题不准确,经查阅,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同日废止。理由如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内容的第一句话,即开宗明义地确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此“范围”已明确规定,凡涉及到“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当然属于“人身损害致残”,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届时将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吸收后,自然废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2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针对员工伤情的严重程度鉴定出当事人受伤是属于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主要作为处罚的依据。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在员工康复之后,针对存在的后遗症进行的功能性障碍鉴定,主要作为赔偿依据。所以两种鉴定标准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