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那么工人上下班的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吗?

第1个回答  2011-08-21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六)项中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根本没有必要讨论工人上下班的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第2个回答  2011-08-21
上班途中,收到机动车等外力而受到身体损害的,算工伤。自己不慎跌倒等受伤,不算。
下班途中,不算,因为从实践角度出发很难判断你下班要去哪里,也许去约会、去唱歌喝酒、也许去朋友家、也许去亲戚家、也许回自己家。。。。
第3个回答  2011-08-21
其实此处的雇佣活动是指不以建立劳动关系来论的情况.
你所说的是工人与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那是按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的情况.
当然,你所说的工人也许包括那种从事所谓的"雇佣活动"的工人,那么可以纳入来论.追问

农民在当地的工厂里进行帮工,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是否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追答

当然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啊.

第4个回答  2011-08-21
这得看法官如果理解法律了。假如我是法官,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个立法意旨甚为明确——保护在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受伤职工的权益。
针对您说的这个情况,雇佣关系也属于广义的劳动关系,雇佣方即为用工方,雇员即为劳动关系主体。参照适用该条例,可要求雇佣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雇员伤残,还需在定级后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这么判定,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第5个回答  2011-08-21
你还:
1 分辨劳动关系,佬劳务关系。
2 最高院之解释,你所说的,属于劳务关系范围之内。
3 而劳动关系,你所举的行为,可能归于工伤保险之范围。
4 对于“工人上下班的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个人认为: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归于工伤保险;建立劳务关系的,不属于从事雇用活动之范围。追问

那么雇主方需要对工人进行赔偿吗?

追答

如果是劳务关系,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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