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如题所述

义务教育的根本性质是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包括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任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义务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

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当前,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

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

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教育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19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2019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切实保障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纠正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

扩展资料:

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国家为推行宗教教育,提倡广设教育。

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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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根本性质为强制性。
  免费性
  所谓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普及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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