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美国波士顿租房毁约相关问题,请懂美国法律的朋友 或者 有经验的朋友回答!

现在目前住在美国波士顿,跟房东签约从2011年9月1日 住到2012年8月31日.(为期1年)
现在因为学业问题需要提早搬走,於是就跟房东说要支付违约金给她.但是她却告知我,“在美国需要双方同意毁约,才能执行毁约这个步骤'
可是,我仔细看过合约
上面ADDITIONAL PROVISIONS处写著
“A penalty of one month rent will be enforced if lessee terminates lease prematurely”
我知道在美国,这个州的法律都不太一样,合约也要看上面的具体内容.但是我现在想知道的是,这句话是不是就是指说“如果我违约的话,我需要支付给房东一个月的房租当做违约金”?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是在不懂房东为何说“毁约需要双方同意才能毁约”我在合约上并没有看见这个.

本人只是普通的留学生,现在因为急需在3/31搬离波士顿.可是却遇到这样的房东,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请希望懂的麻州法律的人可以帮忙~或者有同在波士顿租房的人可以帮忙,谢谢你们!!
回答满意 详细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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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第1个回答  2012-03-19
是个问题啊。。。赔钱很麻烦啊。。哎标记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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