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促进公务员的有作为?

如题所述

2006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及副职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等。
重庆市的“问责制”对引导权力的公正使用具有一些实质性内容。《办法》规定如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责任意识薄弱,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群众大型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
重庆市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从“过问”的角度来看,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来看,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增加的第三种政治责任。
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法规。从不问责到“问责”,并对责任人进行停职、劝辞等追究,这是一个进步,是政府主动对自身权力引入监督机制、制裁机制的表现。而主动对自身权责进行追究,也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
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风险,才叫公平。“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否则,只有权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力做幕后交易的官员有所顾忌,促使权力人士时时想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行使权力将会受到严惩。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结果不由自己承担,这是许多公共事务做不好,许多政府人员不尽职尽责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政府人员只是单纯的执行者,而不承担执行的后果,他们的责任感就会降低,使他们认为执行结果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
现在,这些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完成了由“无责任行政”到“负责任行政”的转变。把权力和责任都赋予他们,政府人员就会想到这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做好,责任就会由自己承担,就会受到处罚。如果政府人员都本着这种责任意识执行公务,那么“不作为”的情况自然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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