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侦查机关根据需要派员在场监听,律师可否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之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回避?
如果侦查机关根据需要派员在场监听,律师可否要求侦查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