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考试舞弊),2005年时校方未授予学位,请问现在2013年是否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

连带辅修的第二专业会计学,均未授予管理学学位,本人现察看类似案例,校方是没有这个不授予学位的权利的,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学位相关)。
求热心专业人士帮助

第1个回答  2013-05-20
不授予学位的行政决定如果是2005年作出的,那么既不能申请复议,也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但是你现在可以重新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学校假如再做出不授予的决定,那么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