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怎么补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6-24

强拆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强拆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内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就赔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第2个回答  2021-04-07
您好,一般来说因墙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损失费,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费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
第3个回答  2018-07-11

政府违法强拆需赔偿的又一起经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强拆及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颇受诟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许水云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再审,对申请人许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了当庭宣判。最高法纠正了一审只按拆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判决,确认赔偿应按现在市场价格为基准;纠正了二审按征收拆迁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的判决,确认应通过强拆违法责任予以赔偿。该判决存在几个亮点,明确宣示了:违法强拆不能仅“补偿”还需赔偿;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权益。

负责审理该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宝建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当中就很明确,就是要赔偿,不能够让他再回到补偿的这个老路上去,导致当事人一个是补偿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为什么?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这个后果非常的严重,这个案子其实发出一个非常清楚的信号,你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违法,你就必须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案子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做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裁判。”最高法通过对《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创新性综合适用,进行了全新、大胆的裁判,对行政强拆赔偿树立了标志性判决,为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众多纠纷提供了积极指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决精神,对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上诉人是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温泉镇政府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上诉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温泉镇政府的行政审批而得以建设的。上诉人对镇政府拆除行为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确认温泉镇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海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决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赔偿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损失、室内财物损失及青苗损失,并确定相应赔偿金数额。该案判决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针对政府机作出“兜圈子”、“打太极”乃至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可以限缩其行政争议判断权,甚至直接(强制)“帮助”政府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判决宣示了,对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不但可以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还可以针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诠释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具体内容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财物损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三)清晰地诠释了违法建设里面存放的机器设备、种植物等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此类财产独立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无论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其依旧拥有所有权,均应受法律保护。

从上诉人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毕先生处了解到:围绕此案历经3次行政复议决定、3次一审和2次二审,本次判决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审。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海淀区政府在处理行政争议中,未正确行使判断权,三次“随意”作出复议决定,致使简单明晰的行政复议请求演变成多轮司法空转。因为区政府判断权的随意性,使得海淀区温泉镇镇长张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调解中,对上诉人提出各项赔偿均予以否决,包括被埋财物、被毁种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号判决充分地发挥了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代表了行政法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司法独立精神,对北京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积极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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