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午,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白鹤乡年迈将近九十岁老人与女儿在路上讨论主屋被人抢事件,对方亲戚是30岁男的在旁边听到就上前欧打年迈老人,老人被打全身都是血,头部严重受伤,女人上前阻止,却被他的另外两个人亲戚抢行抓住,造成年迈老受伤严重趟进医院已报案。官坂派出所做事不理,没有去抓获殴打者。
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
自己丢失了钱财,怀疑被拾荒的老人捡,女教师打伤老人。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是孙庙乡某小学的代课教师,被害人赵某某(1955年12月12日出生)丈夫去世后带着未成年的女儿住在小学旁的安置点敬老院,系农村低保户,平时常以拾废品补贴家用。王某某认为自己在2014年9月不慎当垃圾丢掉的旧裤子中装的6000多元被赵某某捡到,在学校门口叫骂,曾与赵某某发生过争吵。
2015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为此事又来到赵某某家门前,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赵某某摔倒在地,王某某跪在赵某某的胸腹部,用手击打赵某某面部,后双方被人拉开。2015年4月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7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4万元,得到赵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无端怀疑他人,并采取过激手段处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所居住的社区调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其辩护人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构成轻伤就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轻微伤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如果派出所不能立案,可以向公安局警务督察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