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期间被征用的问题

情况说明:1、2001年我家近20亩地承包给林业局作苗圃基地,租期40年,到期后无条件归还我家,合同上写的荒山一片,其实这片地中有土,有果园,有荒山。 2、现在国电火电厂征用该片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林业局,土地权归我家,这没异议。3、现在这片地全按土的标准赔(3万元/苗)问题:1、现在林业局说我家原是荒山,只给我们荒山补赔(8000元/亩),多出的2.2万元/亩属他们的开发费,属于他们林业局。 2、合同提前中止,由于是国家征用,不存在违约,我需退还部份租金,但那时物价和现在不一样了,怎样核算这个价格?请各位帮忙解答,主要是问题1,最好要有根有据,不胜感谢~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以土地征用的各项补偿费用,应该补偿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没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不能得到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如果你是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那么你应该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国土局进行补偿登记。

4、如果村委把土地补偿费平分了你可以到国土局、镇政府或是纪委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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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7
土地补偿款应当直接打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里,土地在包给林业局时是荒山还是农田,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建议到当地土地部门(有可能是林业部门查原始档案)
第2个回答  2013-11-27
这属于你自己先犯了原则错误,当时怎么没提出来?除非有旁证,不然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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