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1、2001年我家近20亩地承包给林业局作苗圃基地,租期40年,到期后无条件归还我家,合同上写的荒山一片,其实这片地中有土,有果园,有荒山。 2、现在国电火电厂征用该片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林业局,土地权归我家,这没异议。3、现在这片地全按土的标准赔(3万元/苗)问题:1、现在林业局说我家原是荒山,只给我们荒山补赔(8000元/亩),多出的2.2万元/亩属他们的开发费,属于他们林业局。 2、合同提前中止,由于是国家征用,不存在违约,我需退还部份租金,但那时物价和现在不一样了,怎样核算这个价格?请各位帮忙解答,主要是问题1,最好要有根有据,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