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问题,请大神进~(关于诉讼时效)回答好的追加分!

假设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1.1-2007.1.1

如果2006.3.1发生地震,4.1日地震停止,诉讼时效能不能中止?若中止,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请详细分析详细解说,好的我会加分)

如果2006.9.1发生地震,10.1日地震停止,诉讼时效能不能中止?若中止,诉讼时效时间变更为?

关于这个我比较搞混的是什么最后6个月的问题,请告诉我最后6个月前,最后6个月时什么的怎么区分和理解。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
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伤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故去世,直到2006年9月才由有关机关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那么丁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请详细说明如何划分最后6个月什么的,然后帮我分析一下~谢谢~还有3天时间就考试了!

首先一点,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之一是,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最后六个月内,也就是从2007.1.1向前推六个月内如果出现地震行为的话,就可以诉讼时效暂停计算的,到了不可抗力排除之后就继续计算的。
所以,如果4.1日停止地震了,这个时候离时效的最后一天还有9个月,远远大于六个月,所以不适用中止情形的。但是9.1~10.1期间,就在2007.1.1之前的六个月内,就应该暂停一个月,将时效向后递延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到2007.2.1的。

另一个问题,人身侵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甲受侵害的行为在2007.1.1就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了。同样的道理,从最后一天向前推6个月也就是从7.1开始的,因为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但是在5月20日至6月30期间不包含在最后6个月之内,不引发时效中止,从7.1开始一直到9月份才有新的法定代理人,这段时间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所以引发中止,等到9月份引发中止的情况消失了,诉讼时效就应该继续计算了,意外发生时间与最后6个月开始计算时间相比较,那一个更晚就从那个时间开始计算,一直到时效继续计算,这段期间就是中止期间,最后计算新的诉讼时效的时候就把这一段期间在原时效的最后一天后面加上就可以了。

上面说的能明白吧?不明白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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