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房子是爷爷建造,户口本户主是爷爷;由于当初大儿子户口问题,所建房子的房产证上是大儿子的名字。现爷爷年事已高,准备立遗嘱分房
我提出几个问题:
1,在法律上,房子证是大儿子的名字,那么是不是就认可房子归大儿子的,那么爷爷立分房的遗嘱有效吗?
2,假如无效,那么该如何分房?
3,分房协议由大儿子提出,并起草书面,是否可行?
4,假如爷爷的分房协议有效,那么大儿子的老婆是否应该签字?光大儿子签字,倒时候是否会造成纠纷(我想应该是共同财产)
5,是否需要公证?
6,因未处理过这类问题,不知道各位网友大神是否觉得还有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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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çè¿æ ·åï¼åªè¦å¤§å¿å认å¯ï¼å¤§å¿åç¾åå°±å¯ä»¥äºã
在法律上,房子证是大儿子的名字,房子就是大儿子的,爷爷立分房的遗嘱无效。
既然房子是大儿子的,分不分房由他决定,分配的比例他可以决定。
分房协议由大儿子提出,并起草书面,只要大家认可并签字就可以,如果不同意就要另行协商。
假如爷爷的分房协议有效,大儿子的老婆不能签字,只能是大儿子签字。房子如果是共有,那么你大婶家应该还有一本“房屋共有权证”,这样就需要她签字。(就这是拆迁需要的因素)
公不公证看你们家庭成员的协商结果。
戚家人的回答,我是比较认可的,他是法律工作者,回答考虑了法律因素。
我的回答跟他差不多,我是从事拆迁评估法人,是从房屋拆迁征收的角度来看,这个角度也是需要从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进行阐述的。
另外,像你们这种因为历史、隔代问题,特别是一旦遇到拆迁这种情况时,往往家庭内部成员各自有想法从而引起纠纷的,最后造成诉讼的情况比较普遍。
追问按您所说,分房协议必须由大儿子提出并起草!其实大家对分多少没什么分歧,只是对协议的有效性抱有问题!
假如协议仍由爷爷起草,条款中写明:房子由本人建造,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房产问题,现大儿子自愿将该处房产由父亲(爷爷)决定。在大儿子以及其他子女认可并签字后,这个条款是否能被认可?
对,大儿子是权属人,处置由他决定,这一点从法律上也是很明确的。既然大家都没有意见,都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就行,毕竟所有权人已经同意该处置协议,之后造成的一系列结果由他负责,像你说的可以公证。
只要协议中大儿子声明房屋系爷爷出资建造,权证登记时的原因,并自愿将房屋交予爷爷处置,之后“在大儿子以及其他子女认可并签字后”这样的条款能被认可。
我也认为协议的是否有效才是最关键的!
如您所说第三条,大儿子如果听从他爸爸(也就是我爷爷)的安排,愿意分房!按目前情况来看,1,析产是必须要公证处公证吗?
2,“当然也可以只出让使用权,写个协议不进行公证也可以”这句话,是否就可以认为这个分房协议必须由大儿子起草自愿提出出让使用权?
3,出让使用权,万一房子拆迁,那么是否能得到相应的所得呢?
如果要产权过户,析产和继承以及赠与都必须进行公证。
估计你说的房子只有一个房产证,要分割为多人所有,产权证是不能办理多个的。在这种情况下,写一个协议也就可以了,是否公证意义不大。如果要公证,也只能进行协议公证,因为产权的法定凭证只能是产权证,产权归属不能通过公证实现。
协议由谁起草没有关系,但必须如实表达大儿子本人的意愿,所有当事人都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最好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中间人签名更好,可以不公证。
拆迁时还得由产权人与拆迁部门签订合同(当然要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安置房分配也只有一处,如何分割安置房的产权,可根据原协议重新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