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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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据此,你们单位的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果经过培训之后或者调整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急于解除合同的,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3-01-28
首先,所谓的不能胜任是要有依据的,比如,工作中的一些罚单、书面的记录,这些都必须让对方签字确认。如果是在试用期,那么提出这些书面的依据,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过试用期,那么安排培训,考核,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就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对于细节方面不明确,也可咨询劳动局。
第3个回答  2013-02-05
易法通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3-01-28
可以。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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