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抵押合同

银行贷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应协助银行办理相关产权转移事宜。”
甲公司于2010年4月办理的贷款500W,为期1年,到期后甲公司最后通知银行无法偿还欠款。且调查出甲公司在2010年11月豁免了乙公司100W到期债务。 在2011年1月时甲公司用该房产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为期10年,同时一次性付清款项,丙公司对于房产已经抵押毫不知情。
1.这个特别约定条款受法律支持吗?
2.银行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3.乙公司要求用自己的租赁权对抗甲公司的抵押权,这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3-04-15
1、该特别约定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无效。债权人想实现债权,抵押物需要经过拍卖等程序才能获得。
2、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对乙的债务豁免;或者采取诉前才财产保全,如果当时的贷款合同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抵押在租赁前边,且承租人在租赁前知晓抵押事实,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另想弱弱的问一下,你到底站在哪一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15
那个约定条款是无效的,法律明确禁止那个特别约定的条款。租赁期和抵押权是不存在冲突的,所以,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wh-lawyer.com ;有问题也可在威海律师网留言咨询,专业律师必在两个工作日给与回复。
第3个回答  2016-06-19
们赶快回家‘;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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