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诉讼时效的问题

A向B借钱一万元。约定2001年3月8日归还。到期后未还,2003年4月8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情况下。A找到B,B承诺在三个月内归还。那诉讼时效是从2003年4月8日重新计算还是依然是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欠条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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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1
从2003年4月8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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