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这样。 男女双方于今年三月自愿协商到民政办理离婚,协议内容大约是二岁女儿判给女方,男方补女方20万元加每月二千抚养费,女儿在每年的寒暑假时间和男方一起过。 但是今年到了暑假时间,女方以因女儿未上学无暑假时间为由,拒决男方将孩子带走。 男方因气愤从七月份开始未付抚养费,现女方将其起诉到法院。请问针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男方希望和女方不要有太多纠葛,最好一次理清楚,少生枝节。
可以向法院起诉。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您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诉讼后,得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凭此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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