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

如题所述

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可以推翻离婚协议。

2、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离婚协议后,并颁给了离婚证,则该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不能推翻。

3、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若是当事人想要改变协议内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_销。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9

在符合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是,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可以再推翻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这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离婚协议书

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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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可以,但有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

一、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这个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都是可以推翻的。

一旦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且颁给了离婚证,那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此协议双方应当遵守。

二、协议,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不能随便撤销。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重大误解

1.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约定事项)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

1. 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

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

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

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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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0

可以,但需要有正当理由。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就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想推翻离婚协议是有困难的,比如需要证明是被欺诈或胁迫签订的,但显然不太好举证。但如果对离婚协议有想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  

相似案例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法院判定要继续履行  

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  

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丰台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我;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我名下。  

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丰台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亲属及我不认识的人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  

卢某在诉讼中辩称,我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刘某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签订的,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示公平,我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诉争房屋是2007年我出资购买的,2004年、2005年双方已经分居,我不可能再将房屋给刘某。  

而且诉争房屋是属于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违反了军事法律法规,属部分无效。如果让我腾退,执行协议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因此,《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对刘某、卢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  

卢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刘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 法院判定要继续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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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可以,但有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

  一、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这个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都是可以推翻的。

  一旦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且颁给了离婚证,那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此协议双方应当遵守。

  二、协议,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不能随便撤销。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重大误解

  1.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约定事项)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误解应当是重大的。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这才属于“重大”。

  (二)显失公平

  1. 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2.显失公平的条件。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但是如果是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显失公平,只有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成立,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

  (三)欺诈

  1.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

  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欺诈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需有因果关系。

  (四)胁迫

  1.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

  2.因胁迫成立的合同的条件。

  胁迫一方出于故意。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以揭露隐私等进行要挟。如果以提起诉讼为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威胁。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

  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迫切需要救助。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上述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撤销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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