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我婶婶去年因病去世,现在其父母(我叔的岳父母)要求分割我叔他两人的房子,我婶还有一个儿子,请问房子应如何处理?如果去法院诉讼,会怎么判决???

第1个回答  2013-09-10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1、房子、车子、公司股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先于丈夫去世,应先分割妻子遗产,也就是说妻子在上述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一半财产做为遗产由丈夫、女儿、母亲三人法定继承,即每人为一半财产的三分之一。此时,三人在上述全部财产中的份额为,丈夫三分之二,女儿、母亲各六分之一。
丈夫去世后,他的遗产即为上述财产的三分之二,由女儿单独继承(因为问题没有表明男方是否有父母,所以只考虑女儿一个继承人)。此时,女儿享有上述全部财产的六分之五,母亲六分之一。
2、对于妻子过世后,丈夫买的理财产品,如果购买该产品的钱是丈夫个人财产,则该产品由女儿一人继承。
如果购买产品的钱是从遗产中拿出的,即为使用三方共同财产购买,应当按三方所占继承比例分割,最终仍是女儿六分之五,母亲六分之一。
第2个回答  2018-07-01
房子是属于你叔叔和婶婶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婶婶去世后,应当先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房子的一半作为你婶婶的遗产,而你叔叔、你婶婶的儿子和你婶婶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应当平均获得遗产。即你婶婶的父母理论上可获得房子的六分之一的价值的遗产。15081261
第3个回答  2013-09-10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
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
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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