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能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吗?

以下是2013年宣判的某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子:
原告物业公司于2012年12月末起诉被告某个业主,要求业主缴纳“从2008年1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所欠下的物业费,并且在起诉书中写明了自己(物业公司)在这些年中始终保持着多次打电话向欠钱业主催缴物业费(至少每个月打一次电话)。

被告业主认为:第一.原告的部分起诉(2008年1月初到2009年12月末)已超过了24个月的诉讼时效。第二.原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始终有明显的漏洞过错,造成了自己和公共业主利益的严重损失,并拿出了充分的证据。——因此原告起诉的这4年的物业费全部都不同意交。

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物业公司认为由于自己始终在这4年间坚持每个月至少打一次催缴的电话(且得到了被告业主的认可)但是被告始终不交物业费,事到如今才起诉,因此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要求追缴的4年的物业费均不超过诉讼时效。

调解无果后(因为被告最多只同意缴纳原告起诉缴纳物业费的20%),法院也是采纳了原告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辩解意见,并根据原告存在一定过错的酌定情节判决被告业主缴纳原告主张的全部4年物业费的85%。被告业主坚决不同意,但是因为诉讼标的数额属于小额诉讼范围内,因此一审终审、无法上诉。

那么请问原告在这4年期间,由于坚持每月催缴(但中间从提起过诉讼),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吗?正式诉讼以前的24个月之前的诉讼争议标的(从2008年1月开始到2009年12月结束)也都不超过诉讼时效吗?谢谢

首先,原告的催缴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争议标的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原告在对其享有的债权在两年之内进行催告(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本案中,似乎没有对物业纲的交纳有明确的期限,所以,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偿还物业费,并从要求偿还物业费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以上回答供参考。追问

您好 我提问之前就看了一下百度百科里面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一共有三种: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那么您要是认为原告的催缴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属于以上三种里面的哪种情形呢?为什么?
此外原告物业公司要是举证(自己此前一直有催缴物业费的行为),那么可以以哪些作为证据呢?是不是只能偷着录音或者录像,现实中恐怕很难吧~~~~谢谢

追答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对,录音录像是一方面。
另外,在这里面就牵涉到民事案件中的“高度盖然性”问题,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其每次都会向其他业主进行催收物业费,这就给法官形成一种心证。毕竟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实务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进行再分配。
以上回答供参考。

追问

哦 物业公司拿不出录音(比如拨打催缴电话时候的完整、充分的录音),也拿不出到业主家催缴物业费的(暗拍、偷排)视频,是不是肯定就得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了呢?

此外您说的“心证”是什么意思?“实务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进行再分配”的意思是说,此时法官会适当地考虑举证倒置吗?(比如要求业主必须证明物业公司始终没催缴过)~~~~这不是违背了法官必须“严守中立”以及类似的审判原则了吗?谢谢

追答

其实在实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法官会根据举证方举证到一定程度又会反过来问非举证方,以主张物业费为例,举证责任在物业这边,如果物业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电话催告、信函催告),假如提供了定期向其他业主催收物业费,并且其他业主也出庭接受质询证明物业方有过催告,法官此时会问是不是有催告这么一回事,有没有相关的证据。也就是说以举证方举证为主,非举证方举证为辅,结合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总之,实务中的举证是按照举证责任为基础的。
以上回答供参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2
1、原告坚持每月催缴,属于法定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2、不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形式有:上门讨要、电话催讨、传真、短信催问,邮寄律师函、书信等。

所以本案中属于时效中断情形无疑。追问

您好,我看了一下百度百科里面的“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这个案子如果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话,那么应该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哪一类情形呢?
我觉得物业公司虽然一直在催缴,但是到了后期已明知即使自己再怎么催缴,业主也不会交,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及时起诉吧?否则超过24个月的话,就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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