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县里面农业局租了老百姓园地搞草莓园,大约200亩,租期是20年,5年后(也就是2005年后),农业局经营不下去,失败了,于是农业局与我签订草莓园承包合同。让我经营,时间是2006年到2019年,根据合同内容,我可以改品种,于是种植了西红柿,棉花等农作物。2018年,国家建设,搞扶贫搬迁,征收了草莓园的部分面积。(占了12亩),我作为承包人,西红柿至今是我种的,但是我到今天没有收到政府部门任何通知书,也没有叫我去测量,计算西红柿,棉花等数量。(按道理以前老家征收土地,涉及地面青苗是要现场勘定确认签字的),这次并没有,等于说我从头到尾,除了附近人议论外。政府没有与我联系。我都觉得奇怪。于今年9月份,强制性施工了(当时我不在园里,回老家了,还是听路人告知施工队已经施工了),导致我育苗很多西红柿营养杯被毁灭破坏,场面惨不忍睹。我对“为什么不提前告知一事,要是提前告知,我可以将小苗拿车拉走,避免损坏”询问农业局,农业局说: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但是问了征地单位,他们说已经早就口头告知农业局了。截止目前,两个部门在互踢皮球,我被晾在一边,征地单位说:农业局与农户签订协议,至于你与农业局再签订协议,我们不清楚。至于你说的赔偿我们肯定赔偿,但是育苗营养杯这些损坏,我们无法赔偿给你。另外农业局也没有告诉我,你们之前存在协议。我觉得很无奈,农业局与我签订协议,虽然合同条款没有涉及关于征收问题,但是我确实是青苗,营养杯所有人。我想问一下,我的那部分营养杯育苗损坏,找谁赔偿?是找征地单位,还是农业局,因为我是跟农业局承包的。是它发包给我的。特别感谢!!!!!!
征地是县政府下面的县征地办公室进行征收的,这个办公室是征收实施主体。另外与发包方签署的《草莓园承包合同》中并没有相应的关于征收的违约条款,只提及年限、租金以及承包后不可转租第三人外的基本条款,因为当时谁也没有预料到这片地未来会征收。
追答你这种情况就是政府征收土地。你的《承包合同》虽然没有违约条款,但根据“公平诚信"等《民法》《合同法》有关原则,你可以提出因征地行为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你可以向土地发包方和征地方共同提出具体赔偿要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把征地方与土地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你的损失。
按国家土地征收流程确实是先补偿再动工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是不影响施工的。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0、11条,显然,政府部门已经严重违反通知要求,很显然我是青苗所有人至今没有得到确认,只有大约数。但是以大约数向征地单位提出时他们并不接受,到12345市长热线无果。说我要求太高超出政府文件范围让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整个征地中存在很多不合法土地审批漏洞百出。
找农业局要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