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方代表邀请了对方所在村的村委会及村民作了伪证,我方属于第三人,但在一审中对方败诉,对方不服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对方所出示的证人证据是否属于构成伪证?如果二审对方再败诉的话我方是否可以向对方索赔?在行政案件中出示伪证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有二审法院在接到答诉状后于多少日内发传票及开庭通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