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具体方法是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费、生活费等都应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在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工伤简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作的时间。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费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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