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5-11
给你提供一份2018年新出的教招体检标准: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以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色盲、色弱,不宜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2米以内正常语言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阳性为不合格;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做胸片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