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了当地人社局,人社局的回答是:我82年10入伍,到现在有工龄30年零11个月,已把兵龄计算在内。但我不明白的是:按国家社保政策规定:95年前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也就是说,我这三年兵白当了,在退休时,跟没当过兵的人一样的,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请问各位:1.象我这种情况,人社局给我的回答正确吗?兵龄应该如何计算?2、我的计算是:95年到现在实际缴费年限18年+3年(兵龄)=21年+10+31年,我这种计算正确吗?
从当兵的那天到退伍那天计算,兵龄算工龄。只要是由当地民政局统一安排工作,不需要什么证明的,只要有士兵档案就行。
其它途径找到工作的,可能不会算计兵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扩展资料:
全国只有陕西省发布了残疾军人和参战涉核军人提前五年退休的文件,而其他的省市都是依照社保局规定的三条标准:
1、工龄不少于15年(包含插队下乡、军龄和1992年以前的工龄)缴费年限;
2、经过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的鉴定,得到完全(有少部分发达省市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3、年龄男不小于50周岁、女不小于45周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龄
从当兵的那天到退伍那天计算,兵龄算工龄。只要工作由当地民政局统一安排,只要有士兵档案,就不需要任何证据。
其他找工作的方法可能不包括士兵的年龄。军龄为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按照其所在单位的服现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相应工龄待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转业干部的军龄,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应当移交安置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扩展资料:
只有陕西省已经提前五年发布了涉及战争和核武器的残废军人和士兵的退役文件,而其他省市则遵循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三项标准:
1、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包括1992年以前的使用年限和参军下乡前的使用年限);
2、通过对社保局劳动鉴定中心的鉴定,我们得出结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以少数发达省市为主);
3、男性年龄不低于50岁,女性年龄不低于45岁。
参考资料来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可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人社局给我的答复有偷换概念的故意,把实际缴费年限偷换为视同缴费年限了,而退休金实际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如果不是这样,那《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十六条就没必要作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了。
追答退休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是依据实际缴费金额作依据来计算退休金,兵龄作工龄也是计算退休金依据,只不过工龄的金额小于缴费的计算金额,区别就在这里。
可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人社局给我的答复有偷换概念的故意,把实际缴费年限偷换为视同缴费年限了,而退休金实际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如果不是这样,那《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十六条就没必要作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了。
你自己仔细看看, 你写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现在国家就是这样规定的,并且也是这样执行的,当兵期间,就是视同缴费年限,一点没错,和你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缴费年限。退休金是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的,不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