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提出

如题所述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