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21日,甲县徐某从该县家具门市部购买家用艺术品展览橱柜,价款1200元。购回后将其心爱的珍藏艺术品放置在上边。12月26日,该橱柜突然多处断裂倒塌,将放置其上的四件物品都摔在地上,完全破碎或残缺,共计损失5000余元。徐某要求家具门市部赔偿。家具门市部辩称:该批家具是我们为甲县腾祥家具厂代销,该家具厂一直使用质量有缺陷的材料制作制作橱柜,但是质量问题我们概不负责,应由腾祥家具厂负责。腾祥家具厂辩称:根据橱柜的断裂程度,可以推断出徐某在使用该橱柜时有不当过激行为,因此家具厂并没有过错;家具厂委托家具门市部代销已售出两个月有余,并且未规定对产品实行“三包”,因此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对此,三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徐某就此诉至甲县人民法院。
[问题]:
(1)本案橱柜的质量问题属于瑕疵还是缺陷?(1分)为什么?(2分)
(2)家具门市部的辩称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
(3)腾祥家具厂的辩称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