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把我解雇了。现在还要扣的工资。我想问: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一条款对我还有用吗?我造成了2400的经济损失,我的工资只有1500。 刚刚我打电话到我们当地的劳动局问了一下情况。他们说不适。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