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文加盖的印章为“XX市XX区XX局”,而标题和落款中的单位都写成“XX区XX局”,没有注明“XX市”,请问这样符合公文写作规范么?求机关办公室专家解答,有国家明文规定的最好拿出证据,谢谢!
我问的是标题中的发文单位,不是发文机关标志
口恩。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所谓发文机关名称,应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