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九年前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是无固定劳动合同,去年开始公司提出承包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按每年4万元承包给我父亲,其中每个月领取2500元工资,剩余的1万元按奖金于合同期到期后发放。今年,没有再签订合同,但是原则上是按去年的合同执行的。现在公司有意解除劳动关系,甚至故意找碴想迫使我们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们可以申请得到什么帮助?
我父亲在该公司的工作总年限有九年半左右。工作职责为门卫兼保安,合同改为承包制后,我母亲一起和父亲做门卫工作。公司未为我父母购买社会保险。而我父亲的真正的工作内容还包括食堂的早餐和晚餐,这不在合同范围内。该公司若请临时工,是按100元每天支付的。但我父亲并没有得到过这部分的补偿。
另外,这两年我父亲领工资时,其名字并不在职工花名册内,而是单独在承包款一栏,今年没签合同,也在承包款一栏。这样我们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权利。
该公司为国有企业。
最后,该公司是否可以随意与我父亲解聘?如若解聘,补偿将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