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人说不能从事服务业又有人说2010年颁发的就已经可以从事服务业,只是不是从事当兵、医生、军警、酒店。看医院健康卡办理也是有分普通的、保姆入职、保姆入职、餐饮酒店,实在搞不清。具体对哪些职业有限制,有人知道吗?报考导游和去做导游是否有限制?我是以前小时候得过乙肝,治疗好了、但没转阴,这些人都有定期复查肝功能没问题,进公司体检也是没问题。如果我拿到导游证去旅行社入职检查病毒携带拒绝是否可以告它?还是它检查这个是合法的?有专业人士吗,求解答,谢谢了。
导游肯定不是禁止行业,现在连餐饮业、幼托机构都可以了,何况导游呢!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职业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发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 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 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 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归纳一下: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二、2012年5月22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新规范取消了体检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将和普通人一样有权利从事幼托工作。
三、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1、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2007年,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则在2008年被写入《就业促进法》。
4、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首次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范围之外。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当时就表示,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四、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亟待修改
与此同时,一些与保障平等就业权相关的既有法律条文却未及时修订。
1、2000年施行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第十三条还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2、1991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患病毒性肝炎或其携带者要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3、1987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仍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而2011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将“病毒性肝炎”缩小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确实不应被无端歧视。导游专业显然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职业,如果其体检时设置该项目当然不合法!如遇歧视,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卫生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申诉,直至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追问感谢您的回答。我已经到体检合格,护士和学校老师说可以拿入职体检表报导游考试,护士也说乙肝病毒携带也可以办健康证。就是不清楚拿到导游证去旅行社就业是否需要其它特殊体检?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法规和卫生部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有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职业么?
一、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餐饮、幼教等行业。二、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三、乙肝不能从事的行业有医疗(特别是接触血液的工种)、军人、和献血者。四、乙肝患者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_百...
答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医疗等易感染或易传播的行业。解释:一、职业范围概述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职业限制,主要是为了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风险。一些特定的职业因其工作环境和性质可能增加病毒传播风险,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的...
国家对于乙肝病人就业的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不能从事的工作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不能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有哪...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禁止从事以下几种职业,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1.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等疾病的人不得从事这类工作。2.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病情分析:不能参军;不能做特警;不能做飞行员;不能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 意见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是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现象,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指导意见: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乙肝健康携带者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2、乙肝健康携带...
乙肝不能从事的行业的法律规定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工作。4、乙肝病毒携带者还不能从事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等。
乙肝血清携带者为什么不可以进入公司、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能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不能从事的工作有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不能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