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处理:
(1)xxxx年度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xxxx
贷:预收账款——xxxx
(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xxx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xxx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xxx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xxx
贷:银行存款 xxx.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xx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xx
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xxx
贷:所得税费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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