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的证据,在法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中国大陆,情况又如何呢?
如果举证一方提供的证据是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如,偷拍、秘密录音、盗窃等方式。那么在中国的法庭上,此种证据还可以作为判案的有效证据吗?
说个具体案例,在香港的一个电视剧中,一个律师无意中捡到了被告人的手机,而刚好他手机里面有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且此证据有助于还原事件真相),但这个律师的搭档说此证据是无效的,因为此证据来源不当。在《斗气天使路》的港剧中,这类案件比比皆是!
那么在大陆又如何呢?
比如说,有人为了获得证据,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有意识地、悄悄录下与当事人的声音,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