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的证据,在法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中国大陆,情况又如何呢?
如果举证一方提供的证据是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如,偷拍、秘密录音、盗窃等方式。那么在中国的法庭上,此种证据还可以作为判案的有效证据吗?
说个具体案例,在香港的一个电视剧中,一个律师无意中捡到了被告人的手机,而刚好他手机里面有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且此证据有助于还原事件真相),但这个律师的搭档说此证据是无效的,因为此证据来源不当。在《斗气天使路》的港剧中,这类案件比比皆是!
那么在大陆又如何呢?
比如说,有人为了获得证据,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有意识地、悄悄录下与当事人的声音,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有效吗?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2、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1、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3、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