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法律高手求解!二十年前离婚后房产问题

原先在农村!女方离婚后户口迁走(女方离婚十八年后到城里买房,有了户口,男方己然在农村),因农村没产财证!只有户口薄:女方在男方家分得有十几平方住房面积(没有房子;土地面积自己修),(写了个书面协议)。现在男方农村…政府征地,转居民户口,政府赔了钱!分了房子。政府征地是按户口和人头分耕地钱和赔住房平方(一人三十平方)。都没有女方的名子(户口不在这了),所以村上没女方的份。但女方拿协议来男方分钱!让十几平米面积拆钱给她!二十年前协议有效吗?有追加
问题是女方二十年没有到男方取得她的房子(现在男方己把女方面积修建房屋)。女方现在听说征地才来.如何让女方不分"或协议无效,这边征地方式是:有本地户口人的.每人用自身原住房三十平面积换安置住宅三十平米.如一家三口:原住房一百三十平.换九十平方,剩下四十平方按钱折算补偿.当然不足九十就反补偿政府!如何让女方不分!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本案中政府征地的补偿款本案中的女方无权享有,女方仅可以就自己享有的部分房屋产权主张部分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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