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及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即行政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内的具体部门制定的,及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制定,也是行政机关。
一般来说,地方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规章(人大高于政府)。部门规章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规定,全国均需遵守,具有专项性。而地方法规和规章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域内的具体规定,具有地缘性。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间没有严格的等级高低之分。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适用。因为两者都是政府体系内制定的,所以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是两者的共同上级有裁决权。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是政府文件和人大文件出现了冲突,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可以决定放弃适用政府文件,服从人大的规定。如果国务院支持适用部门规章的话,则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者的共同上级。
追问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