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今年夏天因装修房屋,遂请同村的一个作坊(这个作坊属于农村中传统的那种,没有注册登记,不正规,只是由一个威望相对较高的人组织起来,作为包工头,大家跟着他一起干的那种。)过来装修。在一次拆卸一面旧门时,由于门上面的两面窗户半开着,为避免把门搬下来、倾斜门时,窗户摔在窗棂上打碎玻璃,我叔叔就用脚去踢了一下窗户,但是没有踢到(在场的那位证人可以证明我叔叔确实没有踢到窗户)。在没有彻底打开窗户的情况下,三人就开始倾斜门准备把门搬下来。窗户于是果然摔在窗棂上,导致玻璃破碎。玻璃碎片正好掉在一位施工人员脚上,导致其跟腱被割断。当时那位施工人员是穿了一双拖鞋作业。
当时在施工现场的,除那位受伤人员、我叔叔,还有一位施工人员。
出事后,我叔叔赶紧叫了一辆车,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并立即垫付3000元医药费(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垫付3000元时,没有与其写证明,但事发时的那位证人当时也在医院,他可作证。受伤者已入保,保险公司赔付其2000,我叔就把那2000元钱收了起来)。
从事情发生后到现在,那位包工头一直不管不问,拒不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由于我叔叔做着生意,很忙,所以自从其出院后看望过他一次就没有再看望他。对此,受伤者对我叔叔有意见,说没有去看他。并列出两条理由,准备起诉我叔叔(只起诉我叔叔,包工头不在被告之列)。那两条理由具体是,第一,我叔叔用脚踢窗户,导致窗户摔在窗棂上,致使玻璃摔碎,并说我叔叔踢了两脚,第一脚没踢中,第二脚才踢到。对于这一点,事发时在场的那位证人并不认可他的说法。证人陈述,我叔叔只踢了一脚,但是没有踢到;第二,我叔叔私自在没有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2000元收起来。
请问,我叔叔、受伤者、包工头三者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在此事故中,我叔叔应付何种责任,多大责任?包工头负多大责任?受伤者又该负多大的责任?官司胜率有多大?对于他提的第二条理由,我叔叔又该负怎样的责任,是否属于侵犯私有财产?原告起诉的顺序是否应该是先起诉包工头,然后再由包工头起诉我叔叔?
请懂法律知识的网友们为我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