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8年1月1日单位愿意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效呢?

我有三个问题要请教各位老师一下 一:请问到2008年1月1日后就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但是我看见劳动法上面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三点:(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以上三点看,那么到2008年1月1日后没有达到以上三点要求的但是单位又愿意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是有效合同呢? 二:合同法还说: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是2008年以前都没有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是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了,是否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劳动法出来后,那么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了,它们相互抵触吗?如果是有效合同,那么我与现单位签订的合同要到2009年3月才到期.请问:(一)我以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二)到2008年1月1日后如果单位愿意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也愿意和单位签订,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也有效呢?

第1个回答  2019-04-24
一、你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认识有误区:该条的实际定义是,只要劳动者具备该三条中的任一条,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如果进入2008年1月1日后没有达到以上三点要求但单位又愿意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
二、“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年以上,而用工单位并未按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而按照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时间,不能作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新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并不相互抵触。因此,(一)你与现单位签订的有效期至2009年3月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到2008年1月1日后如果单位愿意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也愿意和单位签订,则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信守。
问题补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再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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