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如题所述

我姐结婚 4 年,农村的,现在有两个女儿,因与丈夫及婆婆关系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但因财产补偿无法达成协议。她老公四年来一直在外工作,挣的钱全部交由他父母保管,我姐一分钱没给,而这四年我姐一直在家抚养两个孩子。现在离婚,各自领养一个孩子,我姐要求他丈夫这四年在外挣得属于他们共同的财产平均分配,房屋因为是农村的,男方家盖的房,所以房产我姐一分不要,还有我姐要拿走陪嫁时娘家陪送的物品及个人衣物等物品,还有领养的一个孩子的孩子的衣物。但男方拒绝分配他这四年在外面挣的几万块钱均分,也不让我姐拿走自己的私人物品。连我姐要领养的其中的一个孩子的衣物都不让带走,你觉得起诉打官司,我姐的这些权益能得到保护吗?能否胜诉?还一个就是请这方面的律师打官司费用大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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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2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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