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方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归谁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出处: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