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8年10月结婚摆酒席,本来在摆酒后就打算去领结婚证,但因为男方被 查出有糖尿病,就先医治,到现在,因为男方身体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小孩。两人性格也不合,加上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的原因,女方想离开。结婚时,男方出了4.8万的彩礼,但女方收了2万,退回2.8万。摆酒席收到的钱加上退回男方的2.8万一共5万元由妻子保管。结婚两年一直共同生活,但工资各管各,住在父母房子,生活费用也是父母出。但结婚后女方有给男方买药,男方身体不好一直不到医院去治疗,又生不了小孩,所以女方想离婚。结婚时还有一些黄金首饰。2万彩礼在女方父母那里,请问女方要退多少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法律依据是需要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彩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但是,在大部分地区,未婚同居有可能构成事实婚姻或者长时间的同居,此时如果再要求返还彩礼就有点不现实。因此,在这种同居时间较长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以上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法官对彩礼的可能性判决。其实,解决此事最好的办法还是补办结婚证,有了结婚证,彩礼什么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会遭遇返还彩礼的难题了。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的,由于彩礼的数目也在不断的增加,还是需要请一个专业的人士过来帮您处理比较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需要返还的情况是要返还的,但是一般无法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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