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自2007年1月10日起在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北京)任广告创意总监,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档案、社保等手续。同年6月10日集团公司将郭先生派至上海分公司任职,并由上海分公司负责为其办理工资、社保等手续,但其档案仍在集团公司。后上海分公司被撤销,集团公司通知上海分公司善后事宜由集团公司处理,并通知郭先生回北京报到,但后来集团公司通知其回家等安排。至2008年8月份,郭先生仍未得到集团公司的任何通知,无奈之下他只好先到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但未办理任何手续。
后来,在2009年3月份,郭先生因经纪公司效益不好,只好要求集团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集团公司答复说:郭先生是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与集团公司无关,并且上海分公司现在已经被注销。而且郭先生不仅一直都没有来集团公司上班,还在房地产经纪公司上班。并且郭先生与集团公司劳动合同也已经期满了,他早已经和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
无奈之下,郭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他自2008年4月起至今的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试分析:
郭先生与集团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集团公司应否向其支付生活费?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