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6月,张某出差来到某市,入住甲宾馆(费用单位报销)。上午10时左右,张某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客房,下午5时左右在该客房被杀,随身携带的钱财被劫走。第二天上午服务员发现张某死在房内。事后查明,李某于当日下午2时零2分进入宾馆伺机做案,在按张某客房门铃待张某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下午5时16分离开宾馆。期间,甲宾馆未对其作访客登记,为等待犯罪时机,李某在不到两小时内7次上下宾馆电梯,也未引起宾馆保安注意。被告甲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甲宾馆制定的《甲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证据补充:1.张某算不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为什么?2.如果张某是消费者,宾馆侵害了张某何种权利?为什么?3.若宾馆以张某之死为第三人所为主张免责,理由成立吗?为什么?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宾馆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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